小学生暑假溢水事故学校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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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1-8-10 15: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要看学校在放假的时候有没有尽到告知警示的义务,如果尽到了,那么学校就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警示教育的义务,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本案还可以考虑,当时小学生发生事故是单独去的,有没有是在他人教唆或带领去的,那么教唆人或带领人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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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0 15: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事故发生地是校园内或者是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出现这个情况,学校就有责任,如果是完全的个人行为出现意外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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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0 15: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暑期小学生的监护人是父母,而不是学校或者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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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0 15: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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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0 15: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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