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怀疑某人就叫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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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9-2-8 0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欧尚超市购买节能灯泡, 在买单后。被超市人员指认偷换外包装与其里面的物品所不符合 。要求与我承认偷换里面的商品,并补齐差额。交涉过程中 本人不承认偷换灯泡与包装不符的事实, 可以补齐差价。 对方不同意,执意报警。 派出所讲本人是犯罪嫌疑人,有超市人员指认。 本人拒不承认。 在这情况中 派出所可以扣留本人24小时并称其“犯罪嫌疑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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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8 0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你的情况来看你不应该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你的情形不构成犯罪。即使你真的偷了一个才值几个钱的灯泡够不上盗窃罪,派出所也不应该称你为“犯罪嫌疑人”。但是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有权对你进行拘留。具体详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6条和“裁决与执行”一章。拘留是一日以上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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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8 0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如果没有偷换灯泡,那是超市的事情!你可以销售的商品与事实不符为由像他们索赔。商品被掉包是他们管理失职。2.超市如果敢扣留你,就是非法拘禁!对你动手的话就侵犯你人权。你可以报警或者直接去法院就侵权行为起诉。3.灯泡价值500元吗?如果确实你偷换了,且差价在5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也才有犯罪嫌疑人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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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8 0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相对来讲的了.都说是嫌疑,也就是疑似,如果你觉得名誉受损,那也没办法.公安局在拘留你之前,填写你名称时,总得有个称谓吧,总不能写”拘留公民XXX吧”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还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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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8 0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并不是说被公安局怀疑人就叫嫌疑人。而是说经过调查发现有嫌疑事实,有犯罪嫌疑的人才叫。我想知道你怎么被放出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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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8 01: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案例不是真事吧,这么讲首先他们是警察,他们说的算这点你要知道,其次叫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叫你罪犯,这种事情实在是很无聊啊,占便宜要不得,但是也有人犯贱故意陷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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