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伤残津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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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2-11 22: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四川省内江市的一位现年84岁工伤受害者,于1965年3月工伤,于1981年鉴定工伤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按川革发(77)101号文件解决,我每月领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50%,不足17元补足17元,又按川劳发(79)687文件,付给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居住地一般地区减半发给每月2.5元,另确定医疗终结回家后因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其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解决。我按此条列领伤残补足,但直到2006年每月仅仅能领100元,报销全部工伤复发医疗费用;2007年在我的子女强烈要求下,用人单位将我的津贴增到200元,但是工伤医疗费用每年只能报销2000元。到今天为止我依然只能领到每月200元的津贴,并且用人单位不承认我的工伤真实性,要求我重新出示工伤依据,我因该找那些必要的依据才能证明我工伤的真实性,如果我证明了我工伤的真实性,单位是否应该就以往年限发放不足的津贴和工伤医疗费用给予我赔偿?究竟该赔偿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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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11 22: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你最好找一个律师现场咨询,让他根据你们当地的标准给你详细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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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11 22: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领取正常的退休金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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