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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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2-13 23: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罗伊案件上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讲妊娠期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妊娠头三个月,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政府没有必要为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孕妇可以与医生商量后,自行绝对是否堕胎,不受法令限制;。。。
我是学法律的,不懂医学,想问问:第一阶段,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改如何理解?
那如果母体健康的话,堕胎的危险性和正常分娩哪个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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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13 23: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设堕胎是为了保障孕妇的健康,那么“堕胎危险性小于正常分娩”中的危险说的应该是对孕妇的危险,它的意思可能是,堕胎对孕妇的危险较小,比正常分娩还小,并且此时胎儿脱离母体时不具有生存能力,因此潜在生命价值较小。权衡二者,一来孩子的生命还没什么价值,而来堕胎的危险也很小,所以妇女应该有堕胎权。(。。。。汗,为什么孩子小就不被重视。。。)。 在第三阶段的时候堕胎对妇女的危险很大,而且此时孩子已经很大,(具有较高的潜在生命价值)所以妇女没有堕胎权。 我觉得这段话的意思是,孩子的潜在生命价值是由它脱离母体后能否自行存活来判断的,如果能,说明价值高。 孩子小的时候堕胎危险性小于分娩,孩子大了人工流产很危险,只能选择引产,也危险,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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