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辞退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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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2-16 10: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98年5月进公司,工作至今。2008年1月1日签订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日期为2010年1月1日。(先因调我到外省工作本,人因实际苦难和工作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同意。公司不满以不服从安排和裁员的名义辞退我)年前一月19日通知一个月后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有几个问题请教高人:
1.本人工作年限10年多,辞退赔偿2008年新劳动法之前和之后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新劳动法之前的年限是否按95版劳动法计算).
2.12个月平均工资中谁否包括三节奖(年终奖,端午节,中秋节奖已发放有存折为证)。
3.12各月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4.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本人对公司很有感情,不希望发生不愉快,但公司太过分那就。。。。。。)
5.多年以来一直有值班,(大概每月一次,一次值班6-12小时有凭证)没有任何补助,可以申请赔偿吗?
以上请好心人帮助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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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2-16 10: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1、08年以前的赔偿适用劳动法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o8年以后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08年以前如果公司没有违法行为是不用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的。2、平均工资包括因这份工作你能拿到的所有收入,有证据证明更好了。3、月工资应该是税后吧 你拿到经济补偿金的话也不用再缴税了。4、合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5、有凭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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