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不应补交的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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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2-13 16: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的妹妹张某某遇到如下一事,现咨询,请教该如何办?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1996年,张某某在四川达州市一公司上班,1999年,该公司开始为张某某交纳养老保险,一直交到2005年(后来才知道只交到2005年)。2006年,张某某下岗并离开该公司。离开公司后,由张某某本人交纳养老保险。张某某个人第一次交纳养老保险时,被告知公司还欠2005年至2006年养老保险,于是,张某某个人补交了该欠额,以及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
现在,张某某在重庆永川一公司上班。感谢新《劳动法》的出台,该公司2008年也为张某某申报了养老保险。于是,张某某决定将四川达州的养老保险转到重庆永川合在一起(张某某户口已由四川达州转至重庆永川)。
今日,张某某在四川达州办理转养老保险手续。达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人告知:1、可以转。2、须补交1996年至1999年的欠交养老保险金1500左右,以及相应的利息500左右及滞纳金3000左右,共5000左右。
本人认为:达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要求不合理,理由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是其公司从1999年开始交的,与1996年至1999年无关。2、即使与1996年至1999年这段时间有关,正好说明达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失职行为,没有向张某某的公司履行催收养老保险金义务(包括2005年至2006年的也未尽到催收义务)。3、张某某个人补交养老保险时,达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未提及还欠1996年至1999年的养老保险。说明不存在欠养老保险的其它记录。4、即使是欠交养老保险,也应是欠近期的而不是欠前期的。比如:1999年以后交的养老保险应先冲交1996年至1999年的养老保险金。5、个人认为,达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纯粹是为了收所谓的3000左右的滞纳金及500左右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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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2-13 16: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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