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经本人同意,就解除合同合法吗? 单位没有给保险费及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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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8-12 17: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1993年参加工作,到1995年单位长期放假,到现在中途的保险费及生活费一分也没给,等我拿到我的劳动保险本上看到,单位已于2000年解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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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2 17: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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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2 17: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律师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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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2 17: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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