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涉港合同诉讼纠纷咨询哪里有?怎么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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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8-13 18: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当适用原《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种情况对于劳动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你已经辞职,就不在单位人事编制内,照你的情况,很可能所有的个人信息历史资料(包括工资单、工资入账凭证、财务部门的工资发放情况记录等等)已经灭失或者根本就没有,取证非常困难,光有人证,证明力很弱。所以满足请求的机会几乎没有了。为了能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切记一定要和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我觉得这样挺好,不知道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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