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诉讼离婚的管辖原则和特殊原则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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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8-15 16: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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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5 16: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离婚应是以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法院管辖。一般基层法院,离婚是人身关系诉讼,财产分割附随的。特殊的即是原告所在地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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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5 16: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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