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病人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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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6-4-16 10: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朋友的哥哥有精神病。在精神病院的时候,被打成颅内出血,精神病院称是精神病人所打,但据我们的推测和内部人士曾经称是护士所打,为了治疗转到了市里的X医院。精神病院找了两个护士陪床。病人在去卫生间的空挡,两个护士在卫生间外面聊天,病人从二楼的窗台跳下,造成了骨头裂纹(本来病人当时在打着吊瓶,从卫生间爬到窗台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打官司,两个医院该负怎样的责任(附有法律依据),该拿出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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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4-16 10: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精神病院被打成颅内出血,应当由精神病院承担责任。这是个一般侵权责任,精神病院对于住院治疗的病人有管理、照顾的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照顾,致使病人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在x医院住院期间受到的伤害。x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本人对于普通医院收治精神病人,是否有规定应当有专人照看不清楚,不敢随意说x医院有责任。如果诊疗规范规定,普通医院收治精神病人,应当配备专人照看。那么x医院违反了治疗规范,应当承担责任。如果x医院没有配备专人照看的义务。则精神病院和病人家属都有责任,精神病院因起初(在其医院内受伤)而自愿派护士照看病人,就应尽到责任,而未尽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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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4-16 10: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配备专人照看。那么x医院违反了治疗规范,应当承担责任。如果x医院没有配备专人照看的义务。则精神病院和病人家属都有责任,精神病院因起初(在其医院内受伤)而自愿派护士照看病人,就应尽到责任,而未尽到;病人家属应照看病人而未照看,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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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4-16 10: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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