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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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8-19 0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租了一间门面作烟酒经营,跟房东的太太(房东已经过世)是熟人所以当时就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有口头上承诺三年为一个租赁期,我想做多久就做多久。第一期顺利的租完了,而且每个月房东太太来收租金时都会在我设定的本子上签字画押,证明她几月几号来收过租金(或者是她的女儿来代收)。第二期每个月长了60元的租金,而且刚租得一年房东太太也去世了。现在房东太太的小儿子看到我生意好了他自己就想把我赶走要回房子自己做。而且没有给我什么损失赔偿也没有给我免租处理的时间叫我马上搬走。我应该怎么办?
注:这房子是房东在世时买下来的,一直没见过房产证明(过不了户),房东有三个儿子四个女儿,所以这房子也还没有直接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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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9 0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就你所说的情况,即使被执行人和所谓租房人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他们之间也只能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不能以租赁事实来对抗法院的执行,更不会影响法院对租赁房屋的处理,包括查封、拍卖。此外,实践中,法院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会进行严格审查。如你所说的,案外人既无法提供租赁合同,也无法提供租赁费用给付凭证,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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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19 0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要求小儿子出具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如果不能出具,你可以要求先确定房屋的继承人,然后跟继承人处理。
从另一个方面说,你没有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对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要给你必要的时间,找房子、搬东西,但这种时间不会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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