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登市海洋实业公司经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原办公地点兴建高层商用办公楼,并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规划批准之后,原告考虑到单位职工的住房普遍很紧张,便研究决定将商用办公楼该为商品住宅楼.因资金不足,便与被告该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出地,被告出资,合作建设2万平方米商品住宅楼.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发生困难而无法施工,被告逐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原告反还已经投入的资金,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建合同.
问:原告将商用办公楼改为商品住宅楼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呢?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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