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97,225号令《殡葬管理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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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7-3-10 10: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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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3-10 10: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布)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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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3-10 10: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在百度搜下嘛!不过我可以复制给你: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国务院第六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 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 倡文明节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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