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用地的土地性质,上的住宅,使用期限满后,是否可以按照住宅一样免费续约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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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8-21 19: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购买了一个房子,类型:公寓,住宅,但土地性质是:综合用地,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期限到后可以免费续约居住,但我买的房子,也是住宅啊,也是按照住宅的形式缴税,居住,他完全就是个公寓房,那我的房子的试用期满后是否也可以和住宅用地的一样呢?
综合用地1998年好像就取消了,现在都细分了,但我的房子是公寓当时没细分,50年后什么样谁也不清楚,看过很多解答:基本上都是说可以按照住宅用地的方法一样免费居住,可以老有所居,但满想得到一个比较明确 有理可据的回答,也好安心,谢谢,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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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1 19: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房子本身的寿命也只有几十年,土地回收也会对住户进行补偿,况且现在的房子又有多少会一直在那里住到50年嘛,有开发商会进行开发,对此补赔偿,有市政建设要规划,也会赔偿,如果说是买的住房或是商业门面等都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对了还有 你的房子是按照住宅缴税并出具产证,综合用地的性质不变,用地的最高年限也不变。用地年限按综合用地年限计算,但届满可以按住宅用地自动续,因为你的是住宅,这种综合用地类型以前是98年之前的,以后就没有这种概念了,你是一般住宅,居住类型不用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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