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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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6-11-23 04: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07年11月份进我们现在这个公司的,公司在北京.没其他地方的营业执照.我一直在武汉工作到08年11月份,后来11月份之后调到银川上班.3月份开始和公司签的正式合同.公司一直到08年10月才给我们办理各种保险(有医疗保险的存折,其他的公积金方面我就不是很清楚了..这方面了解不多),现在我要离职了,公司差我11个月的保险,我在找公司要的时候公司说可以给我们补,但是就是要我们1个月拿275的钱,把之前的这部分差的钱给补上.公司可能看我拿不出这个钱所以想不办保险,我能要求公司把这个他要替我交的保险折成现金给我吗?麻烦大家给我说下要是不能的话我该怎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是外地的,公司在北京办的保险,公积金我能提出来么?
1.试用期内工资600,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要求补偿.我现在的工资是2300,除去交保险的275加上扣分的钱拿将近2000块钱,但是扣分标准不知道是怎么被扣的,靠经理的感觉.
2.从07年11月进公司到08年9月公司未给上任何保险,能否以这个借口辞职.
3.公司未给上的保险能否折成现金给我.而且公司经常拖发工资.以前5号发工资老是拖几天,后来改成10号,也是每个月都要拖上好几天才发的下来.
4.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双倍赔偿金.要求双倍赔偿的月份以及速配依据的法律条款.
5.公司的扣分制度.上个月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扣我15分,扣了300多块,经理的理由是老总要求这个月每个人都不能得太高分.
6.每个月领工资要交商定的工资减去1000块的发票(我工资2300需要每个月交1300的发票).到底是为什么.
我现在人在内蒙2月低3月初公司把我从银川调到内蒙,我现在在内蒙很不习惯人快挂内蒙了,我要辞职怎么找个不给公司留把柄的辞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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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11-23 04: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公司的很多作法是不合法的,你应该到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主张你的合法权益,仲裁事项建议如下:1、你辞职的理由,可以有三:一是,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三是工作地发生多次变化(劳动合同中有约定除外)。按此理由辞职,完全合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且可以得到相关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你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2、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从劳动法颁布之日起,本应在2008年1月份签的劳动合同,拖延到了三月份,2月和3月公司应当支付你双倍的工资,即你可以在索取两个月的工资。3、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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