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作人员:你们好!!我是2005年10月份入职一家物业做保安工作,现在三年多了,公司三年多一直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那就更不要说买保了,现在我决定辞职.2008年新的劳动法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七章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为劳动者我要维护我们个合法权益切身利益,请有关部门为我们做主,我去有关部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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