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那帮头头脑袋不知道怎么想的,今天非让我写个协议加到合同里,说什么员工入职之日一年内的保险费用由公司带为缴纳,费用让员工自己出,一年后由公司接管,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走(企业与个人承担部分),我说了这样不管用,违反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保险,但是企业愿意有点掩耳盗铃,协议如下,各位发表一下建议,是否合法呢附件补充一:
补充协议
甲方:北京韩影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补充条款。
乙方入职北京韩影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后,从入职之日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结束,在此期间本人保险由企业带为缴纳(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全部从本人工资里扣除.一年后保险费用由企业按照企业与个人承担比例共同担负(担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为此本人无任何疑义. 且保证不对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
险向公司进行责任追偿。
甲方 :
乙方:
(签字或盖章)
(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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