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前与女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育有一子.2007年因感情破裂女方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复合,同居时办有一所学校,学校学费由男方收支,而学生食堂与小卖部由女方经营获利,平时是各存各钱,日常生活开支双方均有支付.那么,现在要提出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呢?
目前我最想知道的就是,在这十多年来,女方从学校伙食经营这一块所得的钱都是由她私人获取,对学校没有任何投资,学校都是男方的学费所得进行投资经营的,而且当时这百来万块钱也没有写什么合同或是做台账,因为不是承包,没有发生问题的时候总认为是自家人了,没有这个必要.那么,现在,这些钱是否纳入公共财产呢?如果她不承认有这些钱呢?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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