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演讲稿的著作权都属于演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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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4-8 16: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结论本身有问题!这个结论肯定和撒贝宁冤案有关系! 撰稿人和演讲人是同一人,自然不存在什么问题。 当撰稿人和演讲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著作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属于作者(撰稿人)。 2.属于单位,条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位视为作者,也就是享有著作权。这种情况罕见。 3.属于演讲人,条件: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这个规定主要针对单位里秘书写稿、领导讲话的情况。执笔人和演讲人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个条件。不能由此推出:把他人撰写的稿子拿来演讲,著作权就归演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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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4-8 16: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著作权归属里面的特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012] 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法律有明文规定,肯定是要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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