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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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4-14 13: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我与单位签订了五年的合同,合同上规定:服务期不满五年而辞职者必须按每提前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缴交3000元。按照这个合同,我现在辞职必须缴6000元给单位。请问:按现在的合同法,这个合同还有效吗?我必须得赔钱吗?
谢谢上面的回答!单位扣押了我两个月的奖金,如果我按正常程序辞职了,单位会补发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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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4-14 13: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形成是在新劳动合同法(本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之前当事人双方约定形成的。对补充问题的回答:如果你在职期间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什么经济损失,一般用人单位不会为难你的,你只要依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合法提出辞职申请就可以离开用人单位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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