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算重大刑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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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4-18 16: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起因于一起门面租赁权纠纷:甲在某市场取得租赁权门面后将门面租给乙使用,没过几天,甲在与乙签订租赁协议的基础上,(与丙约定乙到期后丙履行权利)又将门面租赁权转让给丙,并办理手续。丙到期后要求乙腾出门面,乙不肯,丙将门面关闭,甲、乙、丙开始扯皮。

乙将甲告上法庭(甲在将租赁权转给丙后,背着丙与乙又将他们之间的协议延长了),丙在此门面没有诉讼保全的情况下,考虑到各种损失,且顾忌与市场签定合同里条文规定:“直接或间接关门达10天以上,市场有权与之解除合同收回门面”。遂将乙的相关物品在市场保卫人员到场的见证下,转存到了市场保卫室,重新装修后开始经营。

应甲的申请丙以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一、二审判决:查明尽管门面现由丙重新装修后且已使用,乙属相对善意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甲、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乙在法院审理的同时打通了公安局的各个环节,由公安局法制科要求下面派出所到市物价鉴定中心通过关系出了一份损失4万元的鉴定报告,遂将此案立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将丙的岳母及老婆诱至派出所做笔录后刑事拘留,此案件送检察院后,办案人员退回了案件(没有达到立案要求)乙又经过多方找关系,检察院的领导说出这样的话:“不管如何公安局再送过来就批捕。”随后检察院迅速办理了批捕,对丙进行了通缉。
(上述门面实际是瓷砖样品展示厅,丙主要是对装潢设施,拆除后又重新装修的行为,况且原来的装潢大部分是甲以前和乙合伙装修的并不是乙全部所有,二审法院在查明丙拆旧装新、已使用经营的行为情况下维持了原判,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法院会终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可是法院至今都未)???这算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吗?
问题补充:
案件还存在这样的因素:

1、丙是在对门面拆旧妆新时的前5个月知道那个假协议的存在

2、在丙认为乙的门面到期的情况下,丙、乙通过发生一番相互之间的扯皮,动手将乙物品清出,装修经营的

3、扯皮时公安机关调解过乙和丙都承诺法院未判决保持现状

4、丙装修时法院已立案、未开庭、门面未保全,乙到法院报警后法院来劝阻过丙不要装修

这些因素影响此案的定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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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4-18 16: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这是常识。从你描述的过程来看,这是明显的经济纠纷,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你所讲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相关执法人员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你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也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同时丙和家属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因为公安局和检察院是按照刑事案件受理的,所以你向本地人民政府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被受理。补充:虽然很难,我支持你。基本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相关执法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受理并按民事案件判决就是最直接的证据。,所以,我不相信你,但我相信法院的法官,如果构成刑事犯罪,他们不会按照民事案件受理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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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4-18 16: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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