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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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7-9-10 23: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是车主,把车借给了乙,乙又借给了丙,丙再借给丁,后丁把戊撞伤,事故发生后,认定丁负全部责任。假若甲借给乙时并没有约定是否可以转借。甲、乙、丙在什么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保险公司的已在责任范围内赔付但仍不足以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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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10 23: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这里的机动车使用人就是肇事人,所有人就是案例中的甲,其他人在这都是无关人士。也就是说如果甲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甲无责,乙丙肯定无责,丁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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