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中被盗,停车场以只收占地费为名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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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1-8-28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正确,停车场应当担负车辆被盗损失的赔偿责任。理由有二:一、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修建于城市内停车场的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土地享有使用权及收益权,基于此项权利产生的停车费用性质应属于管理费。而不是它们所称占地费。 二、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以后,对于其负责保管的车辆发生的一切损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停车场不予赔付,被盗保险车辆如投保由盗抢险,被保险人可按照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若在符合赔偿条件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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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8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中被盗,停车场以只收占地费为名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说法是不正确。停车场应当担负车辆被盗损失的赔偿责任。一、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修建于城市内停车场的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土地享有使用权及收益权,基于此项权利产生的停车费用性质应属于管理费。而不是它们所称占地费。 二、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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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8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将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就与停车场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收取停车费的权利,同时有看护车辆不受损失的义务。把收停车费说成是收占地费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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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8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费停车,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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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8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正确,他还同时担负看护和保管的责任,不赔就告他们,你稳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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