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合同,2011年1月公司与我终止合有双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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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8-27 10: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公司2007年1月1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因金融危机公司被迫停产放假,放假期间公司每月放发300元生活费,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10年7月公司通知我上班,2010年12月公司又给我放假了,2011年1月公司通知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事宜,请问:我能申请双倍工资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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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7 10: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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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7 10: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只能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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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7 10: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2年期的,在2009年有续签吗?没有的话视为自动终止哦。没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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