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刑事诉讼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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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4-29 23: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陈述是错是对?如错,错在哪里?
1、黄某因为故意伤害而致被害人乔某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争议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3、已在服刑的陈某被发现在故意伤害的判决宣告前,他还有盗窃罪没有受到审判,则应当由目前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4、凡经查证确属刑讯逼供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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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4-29 23: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的解答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下面第X条全部引自该规定:1.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是八大类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可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予受理;(二)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2.错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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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4-29 23: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不应定见刑诉第20条2.错 见刑诉25条及刑诉司法解释17条 3.错 见刑诉司法解释14条4.对见刑诉司法解释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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