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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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4-30 12: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按理说:这些“除外”的东西都是国家的呀,为什么划归集体呢?这样划分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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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4-30 12: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那个意思,这个条文的意思是:原则上那些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归集体所有,这要看法律是否有例外规定,如果有就属于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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