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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关于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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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关于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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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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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律师所刘辉律师携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65--32--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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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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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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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发[1993]30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我建议你还是去找律师咨询一下才好 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对于离婚的标准采用了概括与列举式并举的形式。概括式的标准沿用了1981年元旦实施的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而列举部分则有所创新,如虽然失踪,但并不一定会导致感情破裂,但新法认为应准予离婚。新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⑴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⑶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⑷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⑸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989年12月13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列举了14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⑴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⑵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⑶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⑷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⑸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⑹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⑼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⑽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⑾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⑿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14种情形⑺⑻⑼⑽⑿⒀⒁(注:◇部分)由于与婚姻法有重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8条,明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所称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断,也就是以上标准可以使用。剔除重复的情形,加上军人离婚的特殊情形,目前法定的离婚具体标准有:
编号 简称 具体条文 法律依据 1 同居与重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婚姻法32条 2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32条 3 赌博等恶习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婚姻法32条 4 分居满二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婚姻法32条 5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32条 6 禁止结婚的疾病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7 婚姻基础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8 精神病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9 欺骗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0 未同居生活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1 包办买卖婚姻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2 一方有期徒刑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法民发 1989 38号 13 其他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32条 14 军婚离婚 军婚的离婚一般应经过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重大过错是指.《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问题处理的函》的规定: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其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办理。即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不适用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而按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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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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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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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2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跟随母亲生活原则,你争取抚养权很大。2,起诉离婚,一般2次起诉就能宣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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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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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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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如果离婚,你的孩子还在哺乳期内,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所谓哺乳期一般指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至二周岁止。所以孩子抚养权归你的可能性比较大2.你的父母帮助你抚养孩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也是你的优势二、如果他不想离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三、他要给抚养费包括教育、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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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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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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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多大了?一般在哺乳期的话判给母亲的几率比较大。而且如果你能证明你的家庭环境对孩子比较好,那么判给你的机会也比较大。如果他不愿意离婚,除非有特别严重的理由,比如家庭暴力之类的,法官一般不会轻易判离婚的,你只能在第一次判决出来以后六个月再去诉讼请求离婚。一般第二次会判。最主要的是证明你们确实感情已经破裂。小孩判给你,他要给抚养费。证明自己能给孩子更好的家庭环境,比如经济、生活习惯、学历之类的如果你比你老公好,那么机会大点。还有如果你老公有不良的恶习,如抽烟、喝酒、有暴力倾向之类的,也会增加你的机会。但要有证据。在你这边就可以了第一个问题: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小孩判给你的几率要大。因为就如你所说,你可以提供比他好的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当然,这些法院会进行取证的。第二个问题: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比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况,就可以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要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在进行审理。是要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的。你应该提供你们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第三个问题:无论孩子判给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必须给孩子提供抚养费的第四个问题:就要看你们双方的条件,哪个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第五:在结婚登记所在地就可以了。最后,我想为了孩子,如果你们感情并非却已破裂还是不要离婚的好,生活总是磕磕碰碰的,两个人共同努力,没有过不了的坎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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