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相关保密协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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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1-26 17: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有如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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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6 17: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对所在公司的申述,是在其注册所在地。二、保密金离职后不再发放的规定有效,但如果同时还要求竞业禁止,就必须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否则就是无效。三、就业限制:如果企业在离职后不发,可以不用遵从四、保密违约金没有明确的最高限定,一般是约定俗成的,要看竞业禁止协议上的具体规定了,如果规定上没注明,就不必理会,一般来说竞业禁止的补偿金为本人工资的60%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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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6 17: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关于法院管辖的选择是合法有效的。离职三年后仍要保密的条款也是合法的。竞业禁止的约定也是合法的。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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