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无权处分乙的房子,卖给善意第三人丙,丙知道其无权处分的行为后能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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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6-11-25 11: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来想睡觉了,可看到楼上这位“枵羽”信口胡说,就忍不住要开口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虽说该条后面又规定了符合三个条件的受让人可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但你这里既然提到丙已知道真相,那就谈不上“撤销”,应立即解除该合同。。丙已经知道甲是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若仍然购买该房屋,那就不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恶意取得”了。因此,必须终止合同。如果已经造成损失,可向甲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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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11-25 11: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虽说该条后面又规定了符合三个条件的受让人可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但你这里既然提到丙已知道真相,那就谈不上“撤销”,应立即解除该合同。。丙已经知道甲是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若仍然购买该房屋,那就不再是“善意第三人”,而是“恶意取得”了。因此,必须终止合同。如果已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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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11-25 11: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 撤销权要求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认前行使 善意与否即知情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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