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头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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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8-30 16: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不是有钱人,做小生意的,来到三亚之后,用主要积蓄从别人手里转让了一家家庭旅馆,想本本分分地做生意糊口。我说一下问题所在吧:我们的房东是在07年从当地人手里达成协议建的楼,用建成之后楼的部分房间交换。当时三亚的房价一般,现在三亚房价很高之后,土地所有者的儿媳妇对当时的交易不满意了,而正好当时他们签订的协议里,对一楼楼梯入口的地方所有权没有明确地写清楚,现在这个女的在一楼的位置堆了货,在门口摆摊。我们跟这个女的我个人觉得是没有关系的,一楼入口进来,有个铺面,是我们从房东租的,拥有出租权,但是,因为这个女的在门口堆满货物,导致这个铺面无法出租,而且每次有人想来租用的时候,她都是大加阻挠,说门口的地方是她们的所以,不让使用。等于这个铺面就是死的了,被掐住了脖子。而且,我们旅馆在一楼楼梯口摆了一张桌子,作为旅馆接待处。她也多次要挟要我们搬上3楼(我们租用的是3,4,5楼的房屋,用来做旅馆和出租)。我们无可奈何,因为听说我们的房东连房产证都没有,所以我们只能忍气吞声,夹在土地所有者,和房东之间,两面不好做人。这个女的十分恶劣。损人利已和损人不利已的事情都干。有时候来客人要住宿,我们不在一楼接待处的时候,她就说住满了。我实在是生气,但是要做生意啊,没有一点办法,想请教法律相关的朋友,出点办法。。十分感谢。下面是我画的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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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30 16: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情况很复杂啊。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判断:土地为集体所有,即可判明该房产所有权仍在土地所有者手中,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融资性建房”,你的上家是二房东,做为出资方可拥有一定的使用权(相当于承租,以工程款抵扣租金),没有所有权。你是最终承租方。即使打官司,根据我国法律: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必须先拿到土地使用权,才有可能拿到房产权。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同转移,两者不可分离。估计你上家不是该集体户口,所以更加不可能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最终结果极有可能是房屋所有权归土地所有者,拥有最终的处决权(包括出租)。寄人篱下,没有办法。建议租期满换地方,或重新签署租赁协议,可适当给对方一定经济补偿,因为情况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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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30 16: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楼楼梯入口的地方所有权没有明确地写清楚”我觉得她这么做不仅在道德上值得怀疑,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首先,房东和她应该都算是业主吧,对自己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虽然不能确定所有权是房东的,但是也不能说就是她的,她对于那个入口没有专横的权利,她应该配合房东的出行及其他。你和房东是租赁关系,那么你理所当然能得到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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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30 16: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他们不对,找村长调解,给他们一点小钱。和气生财。如果打官司,对大家都没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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