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嗣文书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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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9-6 11: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说明,“过继”和“立嗣”是我国传统上的一种说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对应的说法。因此,也很难找到类似《立嗣文书》这样的范文。在这里,仅就我个人的理解,说明下写法吧。1、要明确这个文书怎么写,先要知道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应的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亲生子女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请注意,这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广义上的抚养关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上述法律规定化成白话说,就是:过继的子女,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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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6 11: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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