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拨款的一些税务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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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5-27 08: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对于不征税收入,考虑到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且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获取的这部分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本《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亏损时,是要将不征税收入予以事先减除,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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