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和假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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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5-18 15: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刑法》第86条规定,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放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得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断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第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最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罚》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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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5-18 15: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考验期间内如果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可以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在执行;假释期满视为原刑罚执行完毕。所以考验期满,应当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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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5-18 15: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缓刑考验期后--表示已经接受完处罚 再犯新罪重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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