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棚户区改造土地给不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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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5-23 01: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吉林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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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5-23 01: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给补偿!国家没理由强制占用你的土地。至于多少钱,你自己去问问当地部门。各地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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