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 2009 8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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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5-24 16: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8】第137号发布时间: 1998年08月26日 状态: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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