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以下两个法规中,新法与旧法的重要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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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6-3 06: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概念由“维修基金”变为“维修资金”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旧《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解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确定了“维修资金”的提法,这样在概念表述上更加准确。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收缴依据由“购房款”改为“建安费” 新《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当地每平方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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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3 06: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缴依据由“购房款”改为“建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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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3 06: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zcfw.net/html/c109/2008-04/114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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