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适用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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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6-9 12: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1、未婚不满30岁(2006年3月15日以前审批的)和落户未满5年(2007年10月16日以前审批的),且属于低收入无房家庭; 2、上世纪80年代子女顶职进城,父母户口迁回原籍,现又以投靠子女的名义把户口迁回长沙,在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 3、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以下(含房改房); 4、申请人没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但拥有非住宅商业铺面,铺面为个人的谋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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