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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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9-13 12: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四)其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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