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如何看待土地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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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9-15 17: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其阐释的意思是对物权的一种支配状态。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是指国家享有支配和排他使用相关物权的权利,同样的集体所有是指集体享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任何的个人或者单个组织没有单一或者纯粹的物权。提问者所提出对“物权”这个概念和我国的两种所有制概念的疑问是正常的,因为物权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西方的舶来品,而西方的法制众所周知,是建立在一种对私权的保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法律体制。所以,物权这个概念用在私权的领域是更为精确的。而用在描述全民制和集体制就不中不洋了。此外,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没有私人所有制,因此,物权这个概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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