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坏账并在所得税汇算中扣除,需要提报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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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9-15 16: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损失必须经税务局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催收记录没有统一格式,但诸如律师函之类的证明是比较过硬的。中介机构不仅仅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之类也属于中介机构。对方资不抵债、连续亏损可以通过对方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证明。停止经营可以通过对方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予以佐证。通常来说,外部证据较容易获得认可,如对方工商局出具的销户证明,政府有关机构关于其破产清算、关闭、停产等的文件,法院判决或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重组协议等等。具体的要咨询主管税务局,按照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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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15 16: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说的问题主要是对坏账的确认,以下已入账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处理:1、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逾期三年未能履行义务,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认可,可以列作坏账的应收账款。以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并不意味企事业放弃发其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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