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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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3-1 11: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至于卖方的装运港是否必须同一港口?  以下是>的某些条款,供你参考:  第二十四条非转让的海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及Ⅱ.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非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加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如非转让海运单含有“预期船”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由非转让海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外,还应包括载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应如此。  如果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货物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中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装货船只的名称与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船只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适用于任何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装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及Ⅲ.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非转让海运单可能有下述情况:(a)注明不同于装运港的货物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及/或(b)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运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或卸货港,及Ⅳ.开立全套正本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  至于装运时间是否也必须统一?'  以下是>的某些条款,供你参考:  第四十七条装运期限的日期用语  a.诸如“×月×日止”、“至×月×日”、“直至×月×日”、“从×月×日”及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b.“×月×日以后”应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c.“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  d.“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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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3-1 11: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所有的条款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来实施啦.卖方在审核信用证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关于总金额,交货日期,装运港口,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要审核清楚,否则用信用证支付会很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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