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人士解答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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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9-7-19 23: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涉及交通不便、取证困难、集团作案、流窜作案的,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在延长1个月。遇到管辖移送、补充侦查的情况,审理期限要重新计算。 (2)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20天。但是,你要理解,现在我们国家是疑罪从无,也就是说要讲证据,所以这里面,检察院证据不足的话,可能就要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不能起诉,否则起诉就是要败诉的,宣告对方无罪,那检察院就是失职了。所以你可能是误会了。一般补充侦查2个月,可以最多两次,检察院一旦审查起诉了,就不会和法院联合起来拖着不给判的。如果他要害你,直接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或者宣判无罪,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谁也说不出问题来的。所以现在拖着,说明检察院和法院还比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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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9 23: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实践来看,拖着不办可能并非坏事。基本可能是因为案件复杂,或定性不准,证据不足或检方与法庭认识不一所致,作为被告其实可以将其看成一件不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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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9 23: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经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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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9 23: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你不是原告,你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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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9 23: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最好去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是请一个帮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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