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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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9-22 17: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利害关系人都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2、可以还返的返还,不能返还的做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3、有效。《民法通则》第24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4、没有义务。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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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22 17: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丙 因为丙是直系亲属且为第一顺序2一并应归还给甲,再加上财产的利息活用财产取得的收入3有效,甲虽然被宣告死亡但他实际活着所以并不影响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无。乙的赠与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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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9-22 17: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丙为第一顺位,丙可以决定是否要申请宣告死亡。(2)丙应将取得财产返还甲
乙应按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补偿甲(3)有效,甲不因被宣告死亡而影响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无义务,乙取得财产是合法的,赠与乙女友也同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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