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有时间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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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9-6-16 2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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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6 2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税法规定,开办费摊销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一经采用何种摊销时间和方法后,就不得改变。你可以采用一次性摊销,也可以采用不低于三年的三年、四年甚至六年、七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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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6 2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上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但是税法规定要在三年内摊销完毕。所以在实务中你可以一次全部摊销,在以后的三年内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出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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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6 22: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因购入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计在内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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