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学校出租场地 学生被车撞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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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6-28 18: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学校的一块场地租给运输公司属于侵占学校场地的行为,也是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学校的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保证这一场所的安全。校领导将学校的一块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存在过错的。《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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