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借用村组土地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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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6-21 07: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十四)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3.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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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21 07: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首先要对政府机关借用你们的地进行确权,如果确权是你们村的,那后面的问题就好办了,如果确权不是你们的,那也好办,你们就别打注意了。如果是你们的,你们卖地那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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