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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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6-24 14: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在于确定李某对重物坠落是否有重大过失。王某属于被帮工人。无论杨某是否属于帮工人,对于李某来说,均属于第三人。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李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杨)损害的,被帮工人(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王)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杨)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杨某也是帮工人的话,还可以同时适用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王某一定承担责任。而李某在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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