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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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6-3-28 04: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想网上找答案的,还是没有合适的。还得打字。在08年注会教材的《经济法》第197页书上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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