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江苏省政府发(1986)5号和江苏省人事局苏人四(86)7号文和(1991)21号文的全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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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7-1 20: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补充规定苏人四〔1991〕21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办〔1991〕94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天数享受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当年,仍可按规定享受休假。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因上班确有困难,按我省有关规定并经单位批准休了产前假(不属产假以内的15天“产前假”)以及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按规定休哺乳假的,如其产前假和哺乳假合计在30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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