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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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7-1 20: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理。在刑事理论中有种理论大意是说: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但是在旁边观看。这种行为本身助涨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识。俗称壮胆。而本身你去找人理论就包含了一言不合就动手的意思,所以没以故意伤害立案,而是以寻衅滋事立案的话,是跳不出毛病的。公安机关未必就是要对这些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本身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就偏软,有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主要是以教育感化为主。不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的话,不会判重刑的。而这个事本身不大,我的意思是,可能公安机关有点什么意思吧。还是不明白?那我也不暗示你了。。。你肯定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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